欧盟将限制使用及销售含氟类表面活性剂
2008-04-18 09:50 来源:转载自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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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s-PFOS)是含氟类表面活性剂,因其防油和防水性而作为原料被广泛用于纺织品、地毯、涂料、消防泡沫、航空液压油等产品中。因PFOS被欧盟健康与环境危险科学委员会认定为对人体有害的物质,2006年12月27日,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联合发布《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2006/122/EC),该指令规定不得销售含有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过渡期为18个月。欧盟此项决议简称“PFOS禁令”,即将于2008年6月27日正式生效。
在我国,PFOS存在于部分助剂和染料中,主要制作塑料、塑料泡沫、发泡剂等与塑料有关的产品。据德国海因斯坦研究院驻中国办事处工作人员介绍,在纺织品服装中有涂层或涂层印花的产品,如有热塑图案的文化衫、防滑袜子中的防滑塑胶和PVC产品中含有PFOS的可能性和超标的风险较大,而普通印染的纺织品含有PFOS的可能性较小。为此,我会提醒出口欧盟的企业对涉及的产品进行自查,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
PFOS限制指令的内容
1、限制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不得销售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物质。
2、限制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不得销售含有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指令限制范围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产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图层表面,例如纺织品。但限制仅针对新产品,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
3、对指令进行评估。为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当有新情况或安全的替代产品出现时,应对指令中的限制范围进行评估。
4、有部分例外情况:
(1)指令指出,根据SCHER的确认,现在航空业、半导体工业和影像工业中谨慎地使用PFOS,如果有少量PFOS排放到环境中获暴露于车间,不会出现对环境和人类的关联性的危害,因此光阻材料、照相平版涂层、航空液压品等不适用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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