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WORLD.COM 首页 | 新闻 | 市场 | 商机 | 设备 | 专利 | 会展 | 招聘 | 资源库 | 论坛
我的PU中心 | 在线交流
新闻首页 每日新闻 普华视点 技术看点 专题新闻 下游新闻 企业之窗
现在就搜
热门:软泡PPG 机械设备 原料
PUWORLD论坛:凤凰涅磐 浴火重生    "关注您所关注-聚氨酯行业07年度评选"正在火热进行
您当前的位置:环球聚氨酯网>>新闻频道>> 新闻正文页>>国税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2008-04-03 11:03 来源:转载自中国合成革网    进入论坛   

  国税函〔2008〕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1]

环球聚氨酯网版权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PUWORLD独家发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 复制发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 。

相关链接

已有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点击查看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匿名

技术看点

更多...

PU日风向标

PU周风向标


名企透视

更多...


论坛热帖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