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效力
2008-05-14 来源:PUWORLD独家发布 点击量:25 进入论坛
一、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无明确而系统的规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其实,在协议解除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对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的情况分析如下:
(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还要受其他因素制约,主要受违约解除的法律性质决定。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违约解除有溯及力与这一性质相符合。
第一,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守约方有利。
第二,违约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守约方也有利无害。
第三,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双方都不愿意返还给付的情况下,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并不妨碍当事人的要求得到满足。
第四,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增加的返还费用,应由违约方负担,对守约方没有损害。
第五,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效益利多弊少。
(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在双方为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应有溯及力。
二、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时,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恢复原状义务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况。由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所以当事人受领的给付失去法律根据,应该返还给付人,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97条)。
三、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进行的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
四、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具体说来:其一,协议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其二,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而解除,有时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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